陕土估协发〔2020〕01号
各机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规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6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要求,陕西省已全面实行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制,备案函均由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统一印发,请各机构自行核查在报告备案系统“资格文件”处的机构资质是否为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备案函,如果不是请自行及时完成更换工作。如进行过机构备案变更工作,下发新的备案函后,在报告备案系统内也要及时进行更换。特此通知。
陕西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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