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就12月1日起《资产评估法》施行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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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12-01 09:58

开展评估业务须入评估机构 坚决杜绝“挂证”行为发生

  就12月1日《资产评估法》施行,国土资源部日前向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及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牢固树立“边界意识”,严禁对评估机构依法开展业务进行限制,杜绝与评估行业协会、评估机构存在人员或资金关联,禁止利用职权为评估机构招揽业务,并尽快梳理和明确国土资源领域法定评估的事项范围。
  土地估价和矿业权评估是资产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受《资产评估法》调整,在促进资源市场化配置、维护土地权利人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中介行业。通知指出,《资产评估法》对现行评估行业按专业类别管理的体制予以法律认可,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从而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土地估价和矿业权评估的监督管理部门。
  《资产评估法》放宽了从业人员准入门槛,强调了法定评估业务的特殊要求,明确了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强化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加强对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一是加强配套规章制度建设,研究修改完善土地估价和矿业权评估基本准则,对职业道德、评估程序、评估方法运用、评估信息披露进行规范。二是抓紧制定监督管理办法。三是加强对土地估价和矿业权评估行为的监管,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资产评估法》的行为依法查处,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管,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四是规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行为。
  就强化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管理,通知强调,不得阻碍、限制评估专业人员依法进行评估活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必须加入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开展业务,坚决杜绝“挂证”行为发生。不得采取欺骗、利诱、胁迫、恶性压价、支付回扣或者贬损、诋毁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得签署和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等。评估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严格落实评估机构备案制度。
  国土资源部还要求把学习宣传《资产评估法》纳入“七五”普法,结合近期“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集中开展宣传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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