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2月18日制定
2003年05月15日修订
2011年07月29日修订
2015年09月22日修订
2020年07月2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为陕西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称协会);英文名称为Shaanxi Province Real Estate Valuers and Agents Association,缩写为SXREVA。
第二条 协会是由陕西省境内具有土地估价资格、土地登记代理资格及从事或研究土地估价、登记代理工作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全省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联合全省土地估价、登记代理组织和人员,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开展自律管理;围绕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以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为前提,制订行业发展目标和规划,指引行业发展;引导从业人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并遵循执业道德、执行专业守则和土地估价、登记代理规范,规范执业行为;保障从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发挥政府、社会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估价师、土地登记代理人独特的专业特点、地位及利益;推动土地估价、登记代理理论和业务水平的提高,增进行业交流,扩大行业影响;调解执业中产生的争议;依法维护国家、企业和个人在土地方面的权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为生态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和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协会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拟定、实施陕西省土地估价、登记代理行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各项自律制度,形成完善有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
(二)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按照章程规定对会员给予奖惩,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三)负责会员的管理及组织联络,发挥政府、社会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升行业地位,保障土地估价、登记代理中介机构和人员依法执业的权利,代表会员向有关部门反映合理意见和诉求;
(四)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
(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土地估价、登记代理中介机构和人员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按有关程序对违反土地估价、登记代理行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协会会员进行相应处理或处罚;
(六)组织土地估价和登记代理理论、方法和政策的研究与交流,制定土地估价和登记代理专业技术指南,为会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
(七)负责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人继续教育,开展土地估价、登记代理人员业务培训和考核,向社会提供专业咨询服务,提升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
(八)受理土地估价、登记代理业务活动中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
(九)建立土地估价师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土地登记代理人和登记代理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开展资信评定工作;
(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协会网站、编辑印发土地估价、登记代理书刊、资料,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业务交流、合作与宣传工作;
(十一)接受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十二)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土地估价、登记代理或相关工作;
(二)拥护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个人会员原则上是长期在陕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单位会员应是在陕有固定办公场所的法人。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各级党政机关不得加入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应资料;
(二)协会秘书处受理入会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在协会网站公示后无异议的,接纳为协会会员;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发布入会名单公告,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协会举办各项活动的参加权;
(三)协会提供各种服务的优先获得权;
(四)要求协会维护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优先获得本协会的刊物和有关信息资料;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维护行业声誉和协会合法权益;
(二)遵守执业道德,执业准则、执业规范及执业纪律;
(三)执行协会的决议,接受协会的监督;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维护和增进会员间的团结与合作;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以书面形式向协会秘书处提出退会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宣布后生效。
协会颁发的会员证书,会员退会后立即作废。
已退会的会员,符合重新接纳条件的,可申请入会。
第十三条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行业自律规定的,损害协会利益,不履行义务,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等自律处分。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被司法机关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会籍自动消失,其担任的会内职务自动免去。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通过提案和建议;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大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解散;
(六)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撤销会员资格及惩处;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参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参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无故连续三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职务,在下一次理事会上予以认定并另行补选。
第二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届满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要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理事长同意后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监事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本会接受并支持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等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协会经费支出:
(一)协会日常的办公费用、业务费用及专职人员聘用费用;
(二)出版刊物、编印资料、订购业务报刊、书籍费用;
(三)组织继续教育、调研及各种会议活动的费用;
(四)组织工作交流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会费限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自有资产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四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协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于2020年7月21日经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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