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印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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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4-02 10:04

中估协发〔2012〕12号

各会员单位: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第四届第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现印发施行。
  附件:《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估价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会员的诚信观念,提升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估价行业管理制度以及《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会员诚信档案(以下简称诚信档案),是指记载中估协会员诚信状况,以及对判断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信息载体。诚信档案信息是A级资信、专家和资深会员等评选时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三条  诚信档案适用于中估协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资深会员和特邀会员。

第二章 诚信档案的建立

  第四条  会员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会员的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  团体会员诚信档案
  (一)良好行为记录
  1.在精神文明建设和估价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各级党组织、政府部门及相关社会团体的表彰、奖励情况;
  2.在中估协、省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活动中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3.其他良好行为。
  (二)不良行为记录
  1.受到土地估价行业自律处罚情况;
  2.受到行政处罚情况;
  3.其他不良行为。
  第六条  个人会员、资深会员、特邀会员诚信档案
  (一)良好行为记录
  1.在精神文明建设和估价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各级党组织、政府部门及相关社会团体的表彰、奖励情况;
  2.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在社会组织中任职情况;
  3.在中估协、省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活动中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4.其他良好行为。
  (二)不良行为记录
  1.受到土地估价行业自律处罚情况;
  2.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情况;
  3.其他不良行为。

第三章 诚信档案的管理

  第七条  诚信档案的提出形式
  1.会员自行申报;
  2.行业自律表彰、处罚文件,政府行政表彰、处罚通知;
  3.媒体的属实报道;
  4.中估协受理的举报;
  5.其他途径。
  第八条  诚信档案的提出方式
  1.申报。对于本办法规定的诚信行为,相关权利人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填写《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申报表》(见附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中估协申报,并对自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2.收集。中估协、省级土地估价协会等负责会员相关诚信信息的收集。
  第九条  诚信行为的确认。诚信行为提出后,由中估协秘书处负责受理,经会籍与组织专门委员会和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条  诚信档案的记录。诚信行为审议通过后由中估协在系统中进行记录,纸质档案材料归档。
  中估协秘书处建立会员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及时补充和更新诚信档案信息,以保证诚信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中估协诚信档案管理人员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有关信息,不得违背本办法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诚信档案的公开与查询

  第十一条  按公开的范围,诚信档案信息分为公开信息、部分公开信息和非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  公开信息
  1.所有良好行为;
  2.根据《土地估价行业违规处罚记分办法》中对于违规行为的通报,在评估相关行业内通报的违规行为;
  3.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情况。
  第十三条  部分公开信息
  根据《土地估价行业违规处罚记分办法》中违规行为的通报程度,处罚记分在6分(含)以上,在土地估价行业内或在国土资源系统内通报的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非公开信息
  根据《土地估价行业违规处罚记分办法》中违规行为的通报程度,处罚记分在6分(不含)以下的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档案信息的转化
  1.公开和部分公开信息中受到行业处罚和行政、刑事处罚处罚期结束后,转为非公开信息;
  2.非公开信息中处罚记分累计达到部分公开和公开要求的,转为部分公开和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  查询者可通过诚信档案管理系统查询有关信息。公开信息全部对外公布,部分公开和非公开信息依权限查询。
  诚信档案管理系统记录并统计有关查询情况,查询者应当承诺不将查询到的诚信档案用作不良用途。
  第十七条  会员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有关诚信资料、信息的,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记入诚信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估协负责解释。
  附件: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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